【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3-19阅读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 河南秉衡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驻马店泌阳县天平花苑 邮编:463700 法定代表人:熊文飞 联系电话:17501078229 被投诉人(采购人):信阳申林茶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信阳市罗山县潘新镇 邮编: 464200 联系人:信阳申林茶业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376-2584980 被投诉人2 (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财源大厦A座9楼 邮编:450000 联系人:孙女士 联系电话:18838141869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没有对优、良、一般作出详尽说明,未量化表述,作为评审因素的,没有评判标准。 投诉事项2、要求所投产品提供样品,采购的有机肥是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书面能描述详细。 投诉事项3、评分办法将企业业绩,企业荣誉分分值设置过高,变相的将企业的成立年限,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分值设置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4、评分办法要求开标时提供制造企业的专项授权书。 投诉事项5、本次采购有机肥市场现货充足,并且规格,技术标准统一,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事项,招标预算价格奇高,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作出处理,追究其责任。 三、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经查看招标文件、质疑论证报告专家意见、投诉书、投诉答复书等相关资料,本机关认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2、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需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此次招标文件业绩6分,企业荣誉6分。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5:此次采购的有机肥技术规格、技术参数中各指标含量各不相同,无法统一;各供应商所提供供货方案、售后服务、组织供货能力、售后服务期限也不尽相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事项,本机关认为该事项成立,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规定,严格进行价格测算,重新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四、相关当事人权利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信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