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4-03阅读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新华财经北京4月2日电(记者余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2日联合发布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要求在招标投标领域,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业内专家表示,审查规则填补了招标投标领域审查制度的空白,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有利于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有利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旨在从源头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我们制定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举措,是否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希望借此给广大的民营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壮大。”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说。
当前,一些招标投标政策措施中仍隐含地方保护或所有制歧视的内容,影响了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招标投标,一些企业对“投标难、中标难”的问题反映比较集中。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个部门联合出台审查规则,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着力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执行副会长李小林认为,审查规则填补了招标投标领域审查制度的空白,健全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
“审查规则的出台正当其时,为政策制定机关准确理解与适用审查标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规范政府招标投标政策制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副处长田皓说。
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新要求
审查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聚焦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七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
“审查规则从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保证金等四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体现了尊重和保障经营主体的自主权。”李小林说,一是明确了不得出台指定特定或违法限定或限制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自主选择权的规定;二是细化了不得出台指定投标条件、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和评标方法、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自主确定权的内容;三是提出了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保证金缴纳形式及担保渠道等自主决策权的要求;四是不得存在违规干预要求招标人依据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
“审查规则从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招标文件、交易流程等三个方面保障了不同经营主体的平等经营权。”李小林说。
例如,审查规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等。
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等方面,审查规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相关文本中以设置差异性得分等方式规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等。
在定标流程方面,审查规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以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等方式限制招标人定标权。
“审查规则明确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方向。”李小林说,一方面审查规则要求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及共享、信用评价标准以及信用监管等方面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自主权归还经营主体。
例如,审查规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不得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此外,在监管和服务方面,审查规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在保证金管理方面,审查规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限定缴纳保证金形式等不合理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