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信建罚字第 001号
单位名称:信阳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00737417126Q
地 址:信阳市平桥区平桥街道震雷山商业街东52号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实施的万怡尚院项目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飨堂街西侧承建的万怡尚院项目,2021年11月1日省住建厅第三检查组在检查时发现,7#楼楼梯作业面临边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7#楼脚手架钢管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变形严重,存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 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3.相关资料所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号:171802170906430080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