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信建罚字第002号
单位名称: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00554230529B
地 址: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中心街99号
本机关于2022年1月6日对你单位实施的信阳贵龙小区1#、3#楼及地下车库项目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南京路与龙江路交叉口承建的信阳贵龙小区1#、3#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未编制基坑支护防护可行性专项施工方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 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3.相关资料所证实。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轻微违法情形规定,你单位应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号:171802170906430080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