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信建罚字第 005号
个人姓名:王海涛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413***********0019
住 址: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
做为法定代表人的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九路以北、新十八大街以东承建的文博嘉苑二期5#、6#楼及地下车库项目,将外墙真石漆装饰施工违法分包。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对此违法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本机关决定对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
你是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一般违法情形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应处以1.1万元以上1.48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元(单位罚款数额的7%)。
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号:171802170906430080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