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信建罚字第 007号
单位名称:信阳天恒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00072652980K
地 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北段印象湖山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6日对印象湖山三期项目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北段开发建设的印象湖山三期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违法预售。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 1、询问笔录,2、相关资料所证实。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一般违法情形规定,你单位应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号:171802170906430080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