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3-20阅读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委制定了《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19日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考核制度,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活动。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期满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评标专家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对其考核结果负责。
本办法所称考核主体,是指对评标专家实施考核的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
本办法所称参与主体,是指配合考核主体对评标专家实施考核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按照《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标准》(见附件)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省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参与招标投标项目评标的专家进行考核。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在本场所内评标专家的现场活动进行评价。
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对本项目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评价。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他考核主体和参与主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评标专家考核系统,及时收集考核信息。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共享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 日常考核
第七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核采用积分制,基准分为100分,积分周期为一年。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履职、教育培训、遵纪守法等情况,评标专家违反考核办法的,在日常考核中扣分,分值扣完为止。评标专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或者获得表彰奖励的,在日常考核中加分。
第八条 评标专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的,对其履职情况实行“一项目一评价”。项目评标结束后,由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职业道德、现场纪律等评价打分。
评标专家一次评标违反多项考核标准的,应当同时记录,累计扣分。事后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补充记录。
第九条 各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应当于项目评标结束当日对评标专家实施“一项目一评价”。
实现电子化考核的,评标专家考核系统直接记录信息;未实现电子化考核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于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标专家考核系统汇总报送评标专家评价情况,同时将有关纸质资料存档。
评标专家考核系统自动将评价信息推送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专家认为评价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自收到评价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标专家考核系统提出异议,评标专家提出异议应当提供异议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查询渠道。考核主体或者参与主体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政监督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免费对评标专家实施必要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电子辅助评标系统操作等教育培训考试,考试结果在评标专家考核系统公布。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汇总评标专家的行政、司法、信用等遵纪守法信息,并纳入日常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履行社会责任、获取奖励信息可自主申报,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加分。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按照日常考核实施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0分的,暂停抽取3个月;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抽取6个月;累计扣满30分的,暂停抽取9个月,累计扣满40分的,暂停抽取12个月。
积分周期期满后,积分清零,不改变评标专家处理结果。
积分周期内加分与扣分实时冲抵;评标专家一次被扣10分及以上的,加分不与扣分实时冲抵。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结合考核期内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实际出勤率进行综合评定。
年度内未被抽取参加过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仅对其教育培训、遵纪守法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类。年度考核结果90分以上的为优秀,年度考核结果60分(含)以上不足90分(含)的为称职,年度考核结果不足60分的为不称职。
年度考核结果于积分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公布。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度考核结果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
除超年龄及自愿申请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外,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直接续聘;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的,续聘考试合格后,予以续聘;聘期内任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本届聘期终止,不再续聘。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存在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结果执行;受到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行为属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标准》所列扣分行为的,按照本办法同时进行扣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记录、报送评标专家考核相关情况的,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处理评标专家考核异议的,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改正。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规则 |
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数据来源) |
考核频次 |
评标履职 |
评标质量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的 |
扣10分/次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 |
一项目 一评价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
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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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的 |
凭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身份施加不当影响的扣15分/次,其他成员施加不当影响的扣10分/次 |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
扣10分/次(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扣分。) |
||||
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应当通过澄清、说明进行补正而未要求,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的 |
扣10分/次 |
||||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未要求的 |
扣10分/次 |
||||
评标履职 |
评标质量 |
客观分评审错误的 |
扣10分/次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 |
一项目 一评价 |
评分汇总错误的 |
扣10分/次 |
||||
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评分畸高、畸低的 |
扣10分/次 |
||||
依法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但未提出的 |
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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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或抄袭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打分结果的 |
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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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衍塞责随意评标的 |
扣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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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或者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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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的 |
扣5分/次 |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评标错误导致异议成立的 |
扣15分/次 |
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
|||
评标错误导致投诉成立的或者后续检查复核中发现评标错误的 |
扣15分/次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 |
|||
职业道德 |
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
组建的,扣15分; 加入的,扣10分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 |
发现或收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后2个工作日内 |
|
接到评标通知后,以明示、暗示等方式主动散播或者通过中间人散播信息寻求被围猎的 |
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清退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 |
一项目 一评价 |
||
评标履职 |
职业道德 |
委托或者代替他人参与评标的 |
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清退 |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一项目 一评价 |
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 |
扣10分/次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 |
|||
明知个人身体不适,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活动,影响评标工作进展的 |
扣5分/次 |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确认参加评标后,请假或者缺席评标活动的 |
确认参加评标后,又请假的扣1分/次,其中请假时间距评标集合时间不足1小时的扣3分/次;缺席评标活动又不请假的,扣5分/次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自动记录信息) |
|||
参加评标活动迟到的 |
扣5分/次,且禁止其参与当次项目的评标 |
||||
泄露参与评标活动有关信息或者透露评标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
扣15分/次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 |
|||
索要、接受超额劳务报酬或者以此怠于评标的 |
扣8分/次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
|||
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清退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 |
|||
不配合招标人涉及评标问题异议的,不配合或者拒绝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重新评标的 |
扣8分/次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
|||
不配合或者阻挠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或者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提供虚假材料的 |
扣10分/次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 |
|||
评标履职 |
现场纪律 |
不按交易场所规定核验身份证件进入评标区的 |
扣5分/次 |
各级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一项目 一评价 |
不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纸质资料的 |
不按规定存放或者私自携带的,扣5分/次;违规使用的,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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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参与评标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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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评标区或者其他评标室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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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标室做与评标工作无关事情的 |
扣5分/次 |
||||
将评标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 |
扣10分/次 |
||||
在评标区大声喧哗吵闹、交头接耳,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
扣5分/次 |
||||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在评标结束前离开的 |
扣10分/次 |
||||
擅自动用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电子辅助评标设备的 |
扣10分/次 |
||||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扰乱正常评标工作秩序的 |
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清退 |
||||
其他不遵守交易场所管理规定或者不服从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的 |
情节严重的,扣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扣10~15分 |
||||
教育培训 |
教育培训 |
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未参加教育培训,未通过考试的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育培训课程的,扣10分; 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通过的,暂停抽取直至考试通过为止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实时自动记录并核验信息 |
遵纪守法情况 |
行政司法信息 |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清退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 |
获取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 |
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评标暂停或者从业限制的 |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相同时间段内暂停抽取或者实施从业限制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 |
|||
涉嫌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或者被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的 |
暂停抽取 |
省发展改革委(从公安、检察院等获取信息) |
|||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清退 |
省发展改革委(从法院等获取信息) |
|||
信用信息 |
评标专家登记信息不完整或者错误的 |
不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导致信息不完整的,暂停抽取直至信息更新完整为止;提供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身份的,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清退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实时自动记录并核验评标专家信息 |
|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清退 |
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对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时获取信息 |
||
每年评标参与情况 |
实际 参评率 |
实际参评率=实际参加次数/被邀请次数 |
实际参评率≥60%的,不扣分; 40%≤实际参评率<60%的,扣2分; 0<实际参评率<40%的,扣3分; 实际参评率=0的,扣5分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实时记录信息,按年度自动统计 |
加分项 (20分) |
社会责任 |
检举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首个检举的,加8分/次 |
省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个人自主申报) |
申报内容确认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 |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采纳的 |
首次提出的,加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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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编制或者修订的 |
加4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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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省部级以上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者修订的 |
省级加4分/次;国家级加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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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信息 |
被各级党委、政府授予表彰或者奖励的 |
市级加3分/次;省级加4分/次;国家级加5分/次 |
注:1.招标人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反考核办法行为,若该行为属于招标人评价范围的,可以直接评价;若该
行为不属于招标人评价范围的,应当及时反馈其他考核主体或者参与主体。
2.评标专家存在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行为,被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结果执行;受到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行为属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考核标准》所列扣分行为的,按照本办法同时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