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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 信建罚字第 003号

【发稿时间 :2023-03-20  阅读次数: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信建罚字第003号

 

单位名称:信阳昌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9F53DK90                  

地址:信阳市高新区工十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     

本机关于2020928 日对昌建申悦台1#、2#、3#、5#、6#、7#、9#楼及地下车库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信阳市高新区工十路与北环路交汇处建设的昌建申悦台1#、2#、3#、5#、6#、7#、9#楼及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79314m²,合同价12801万元,于2020年7月23日至9月3日分别开工建设,开工前未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 1、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相关建设资料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量裁基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量裁基准之严重违法情形规定,你单位应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即处 217.6万元以上 256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信阳昌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贰佰壹拾柒万陆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号:1718021709064300801)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20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