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4〕21号)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改革,促进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现将实施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进入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且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公示条件
招标人 (在委托权限内,均含其招标代理机构、代建单位)应按标准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市重大项目、民生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充分考虑预公示所需时间,确保项目顺利加快推进。
三、公示要求
1.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前,应先通过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节假日不顺延)。未按《通知》要求发布招标文件预公示的,交易中心将按差错行为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示,并作为年度评价扣分依据。
2.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均可对公示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反馈给招标人,并注明理由和依据。
3.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研究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后,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对不予以采纳的意见,应注明理由,予以回复,预公示意见采纳情况须作为项目招投标活动资料的组成部分。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信阳市招标文件预公示意见反馈表
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