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环卫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示 | |
投诉内容 | 投诉事项1:质疑回复函中问题2的回复没有实质回应“招标文件车辆要求数量明显不足,无法满足日常采购内容中作业标准及要求”的问题。 投诉事项2:质疑回复函中对问题4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不予修改存在不合理 |
依据和理由 | 投诉事项1:质疑回复函中问题2的回复没有实质回应“招标文件车辆要求数量明显不足,无法满足日常采购内容中作业标准及要求”的问题。 事实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编号为HLD47-101-2008,定额修订说明第四条第6项定额标准表说明中要求:机扫车辆清扫时的行驶速度参数定为每小时6~8km。 此次招标文件中载明机械清扫面积为1705056.50㎡,按照招标文件作业标准及要求,道路每天两次清扫,5辆清扫车每天共计清扫面积应为1705056.50㎡×2=3410113㎡。折合每辆车每天清扫面积应为682022.6㎡。清扫车作业宽度为3米,由此计算出车辆每日作业里程应为682022.6㎡÷3m=227340.86m,车辆每日作业时间为227340.86m÷8km/h=28h。车辆每日工作28小时不合理,故招标文件中车辆要求数量明显不足,无法满足日常采购内容中作业标准及要求。 (2)质疑回复函中关于这个问题没有给出实质性的解释,只是简单的把评分办法中企业实力部分要求“供应商具有或租赁5台及以上总质量10吨及以上的新能源洗扫车或新能源清洗类环卫车辆的得10分”这一项给删除了。该招标文件完全没有明确该项目所需车辆的数量,质量等要求。没有清晰列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信财购 〔2020〕4 号、《招标文件》。 投诉事项2:质疑回复函中对问题4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不予修改存在不合理 事实依据: (1)联合体投标的情形主要适用于大型或复杂的建筑工程,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对简单,对企业的资格要求也很宽松,不存在特定资格要求。且评分办法:报价30分+技术部分50分+服务承诺20分,关于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企业实力无任何要求。作业模式采用“机洗+机扫+人工”的保洁模式,不存在大型、复杂或需要多种专业技能和资源的要求,不应该接受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投诉日期 | 2024年9月27日 |
处理结果: | 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驳回、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