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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智慧农林综合实验实训中心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示

【发稿时间 :2024-11-26  阅读次数:
信阳农林学院智慧农林综合实验实训中心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示
投诉内容     我单位对质疑回复结果不满意,认为评标委员会认定我单位废标的理由不成立,存在恶意废标现象,现提出投诉,请贵局对本项目评标过程进行调查,对我单位投标文件有效性重新认定,对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进行处罚并公示,并对本项目重新进行评标,以达到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招投标活动,充分体现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依据和理由     事实依据: 一、我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签字盖章(见附件4),我单位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我单位投标文件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评审中不通过的理由不成立。 二、本项目属于不见面开标,递交文件为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页面,投标函及附录为系统自带格式,因此法人电子签名只能通过CA证书签章。CA证书可采集个人签字,也可采集个人印章,故签字和印章均属于法人电子签名的有效形式,评标委员会认为我单位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的地方不符合招标文件对签字盖章及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理由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一、我单位投标文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第四章第51条否决投标文件情形现象; 二、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8】55号)文件中第四条“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监管,应明确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评标办法中没有列明的废标条款,不得作为废标依据”; 三、严重违背财库【2019】38号-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第三条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四、严重违背2005年4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第一章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二章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投诉日期 2024年9月23日
处理结果:     关于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 信阳农林学院智慧农林综合实验实训综合实验实训中心项目施工标段评标结束后,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集团)向市住建局投诉其在参与该项目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对其作出废标处理的理由不成立,存在恶意废标的现象,要求对其投标文件有效性进行重新认定。经审查,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依据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市住建局督促信阳农林学院依法依规妥善处理。2024年9月30日,信阳农林学院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复议。经复议,评标委员会恢复了安装集团的投标资格,安装集团投诉的问题得到解决。

投诉函扫描件.pdf

关于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