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示
| 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示 |
| 投诉内容 |
一是采购人否认我司作为中标人的理由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我司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查询到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中标公告,公告附件“情况说明(1)”中我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采购人选择了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理由是我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中第2项“线下售后服务网点设置”中提供的南湾街道南湾村的办事处及谭家河街道社区设置的线下售后服务网点均为虚假信息。 二是采购人的答复不合理采购文件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 依据和理由 |
实事依据:1.采购人否认我司作为中标人的理由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我司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分办法前附表”第“2.2.2(3)”——“综合标 (20分)”——“售后服务承诺(3分)”——“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能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的得3分;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本项满分3分。”要求,提供了售后服务承诺,如我司中标将在南湾街道南湾村的办事处及谭家河街道社区设置线下售后服务网点,并提供了售后服务网点设置的依据说明。上述两个售后服务网点为我司承诺中标后设置,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评标委员会确定我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采购人在未与我司函询情况下,单方面以所谓我司提供“虚假信息”为由,得出我司“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违规确认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罔顾评标专家的专业评审结论。 2.采购人对于我司质疑问题的答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我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后,采购人一是未对我司质疑事项给予合法、合规、合理的答复。二是采购人在本次质疑答复中提出的“南湾街道南湾村的办事处及谭家河乡谭家河街道社区设置的线下售后服务网点,2处售后服务地址在现行浉河区行政区划图中均不存在,为虚假地址信息;且贵司对本项目的重要性及需求性并未实地调查了解,在开标日前从未在浉河区内设置任何养老服务售后服务网点。”两项理由也与采购人在2024年12月25日公示的关于否决我司中标人资格的情况说明不符,前后矛盾:(1)一是情况说明中提出我司承诺中标后设置的线下售后服务网点实际未设置,以此判定我司提供了虚假信息,而本次质疑答复中确对我司在认真研究招标采购需求后计划设置的两个售后服务网点位置是否存在进行质疑,但经查询上述两个拟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点一个位于南湾街道辖区内,一个位于谭家河乡辖区,均属于浉河区行政区划内;(2)二是采购人本次质疑答复中提到的“且贵司对本项目的重要性及需求性并未实地调查了解,在开标日前从未在浉河区内设置任何养老服务售后服务网点。”与采购文件要求严重不符,经查询,采购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前要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才能参与投标,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浉河区设置线下售后服务网点才可参与投标。采购人的上述回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基于此,我司认为采购人以不正当、不合理的理由否认了我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违规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且未给出合法、合规、合理的理由,这严重损害了我司作为合法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1.采购人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严重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第六十八条要求:“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采购人严重违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采购人严重违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十三条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投诉 日期 |
2025年1月20日 |
| 处理 结果 |
投诉单位已主动撤回投诉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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